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08-2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按照规定分别受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