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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林基发〔201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业资金的稽查监管工作,完善资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林业投资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17年6月26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完善资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林业投资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林业资金是指中央投入林业的各类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安排的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法开展林业资金稽查,重点是稽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项目资金。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审计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审计稽查办")接受国家林业局委托,承担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具体组织实施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负责指导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下同)林业资金稽查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或者明确承担林业资金稽查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预算内林业资金稽查工作。
第四条 林业资金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稽查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 局审计稽查办加强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资金稽查工作中的协同联动。重点稽查工作要自上而下,上下配合,形成 "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国家抽查"的林业系统上下联动稽查机制,充分发挥全行业稽查队伍的整体作用。
第六条 建立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与局审计稽查办在制定年度监管工作计划、选择稽查项目、互通监管信息、督促落实问题整改、规范完善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商,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
第二章 稽查对象及内容
第七条 林业资金稽查对象为承担林业资金项目、使用管理的省级及以下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资金使用单位。
第八条 林业资金稽查主要对林业资金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依法进行稽查监督。主要内容包括资金计划的申请、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及其他有关情况。具体包括:
(一)资金计划的申请情况。是否严格按项目申报书内容、限定条件等申请项目资金,是否真实提供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存在虚假套取资金行为等。
(二)任务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拨付到位情况。是否及时将上级下达任务及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项目;资金是否按照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到位。有无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截留、滞留、挪用、违规抵扣项目资金等现象。
(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财务制度完善程度及执行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等。
(四)会计基础工作及会计核算情况。
(五)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基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其变更等的审批手续),项目实施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情况,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情况;项目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情况,有关档案管理情况等。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章 稽查方式
第九条 林业资金稽查可采取直接派出稽查工作组稽查、地方自查基础上国家抽查、在线监督等方式。
第十条 地方自查以省为单位开展。自查工作一般应包括县级自查、市级复查和省级核查,可根据地方资金管理体制进行适当调整归并。在地方自查的基础上,局审计稽查办选择一定范围或者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加强林业资金稽查信息系统建设,对资金使用管理与任务执行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动态采集、分析和预警,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投资监管、查核问题、评价判断、综合分析等能力,规范项目管理,提高稽查效率。利用信息平台对各地林业资金稽查情况在线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管理等情况的汇报,并提出质询。
(二)查阅被稽查单位的有关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电子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调查、核实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管理等情况,实地查看工作量和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查单位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被稽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六)在线监督。
第四章 稽查组织及程序
第十三条 局审计稽查办商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后,每年一季度提出本年度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要点,并下发到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计划并自行组织开展本辖区林业资金稽查工作。局审计稽查办要求开展的林业资金稽查工作,应当将具体稽查内容、要求和期限及时通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其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及时报告局审计稽查办。
第十四条 被稽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稽查工作组开展稽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提供或者隐匿、伪报资料,不得阻碍稽查工作。被稽查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林业资金稽查工作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编制稽查工作方案、组成稽查工作组、稽查动员与培训、下发稽查通知、稽查作业实施、形成小组稽查报告、总结交流稽查情况、下发稽查报告(或整改通知)、跟踪整改、汇总上报项目稽查报告和年度稽查总报告、稽查资料归档等。
第十六条 局审计稽查办应当在稽查工作方案确定后,向被稽查单位下发稽查通知。稽查通知应当明确稽查的项目、目的、资金范围、内容和时间,同时告知稽查组组长及其成员名单,提出配合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林业资金稽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稽查对象、随机选派稽查人员,及时公开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稽查具体作业主要步骤包括:
(一)召开座谈会。稽查工作组进入被稽查单位后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传达稽查工作要点,听取被稽查单位汇报。
(二)了解被稽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
(三)收集有关资料。包括: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等文件资料、相关会计资料、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招投标文件、经济合同、工程监理、检查验收和会议纪要等资料。
(四)实施稽查技术程序。采取必要的稽查方法对相关经济业务事项(林业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性进行查证。做好稽查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收集,稽查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应当由稽查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并由被稽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由被稽查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五)情况反馈。稽查工作组每完成一个单位的稽查,应当及时整理汇总稽查成果,并向被稽查单位反馈。
第十九条 林业资金稽查报告分为小组稽查报告、项目稽查报告、年度稽查总报告。小组稽查报告是指每个稽查工作组完成一个稽查任务后形成的稽查情况报告。项目稽查报告是针对某一投资项目(或者财政专项),汇总各小组稽查报告后形成的专项稽查报告。年度稽查总报告是局审计稽查办开展年度稽查工作情况的总报告。
第二十条 稽查工作组应当在结束稽查任务后及时形成小组稽查报告,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小组稽查报告应当由稽查工作组与被稽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局审计稽查办组织专人审核各小组稽查报告,汇总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协商国家林业局计财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后提出整改要求。根据审核通过的小组稽查报告和提出的整改要求,向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下发稽查报告或者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局审计稽查办及时跟踪各地整改进度,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并汇总整改情况;对各地上报的整改情况,可采取"回头看"方式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三条 局审计稽查办汇总小组稽查报告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会同国家林业局计财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形成项目稽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局审计稽查办汇总各项目稽查报告,并根据年度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编撰形成年度稽查总报告。项目稽查报告和年度稽查总报告要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分管局领导汇报。
第二十五条 稽查档案是指在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稽查工作计划、稽查工作方案、稽查通知、稽查工作底稿、稽查工作报告、整改通知和被稽查单位上报的整改结果等材料。稽查工作中办理完毕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其他稽查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实行林业资金稽查年度报告制度。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地方林业资金稽查工作报告上报局审计稽查办。地方林业资金稽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稽查职责履行情况、林业资金运行状况分析、主要做法和经验、对策建议及相关附表等内容。
第五章 稽查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 林业资金稽查实行稽查工作组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稽查工作组进入被稽查单位应当出示稽查通知文件,告知稽查事项。
第二十九条 稽查工作组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指出并交换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稽查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稽查工作组对其提交的小组稽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稽查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局审计稽查办针对林业资金稽查发现的问题,商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共同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落实整改。
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林业资金稽查反馈意见及整改要求,认真分析总结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三条 对林业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管理中发现又未能按要求整改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暂停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和同类新项目的审批、调减资金安排、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移送相关部门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 稽查纪律及要求
第三十四条 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规定,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三十五条 稽查人员应当对被稽查单位的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人员透漏。
第三十六条 稽查工作组在稽查工作中,不得参与、干预被稽查单位的日常业务、生产经营和项目管理等活动。稽查人员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实的和超越稽查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要求的稽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林业资金稽查规定,报局审计稽查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其他有关林业资金稽查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